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005号罪犯熊某,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酉法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2015)涪陵狱减字第36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认为,罪犯熊某在服刑期间虽确有悔改表现,但在本院审理期间已经于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已无刑可减,不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提请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如下:将(2015)涪陵狱字第36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重庆市涪陵监狱处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