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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005号

熊涛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005号罪犯熊某,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酉法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2015)涪陵狱减字第36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认为,罪犯熊某在服刑期间虽确有悔改表现,但在本院审理期间已经于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已无刑可减,不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提请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如下:将(2015)涪陵狱字第36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重庆市涪陵监狱处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