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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680号

刘某某诉李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6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荔县官池镇。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阳县西大街西新一巷。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大执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4527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680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