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736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基,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泽,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建国
审判员 刘永刚
审判员 杨 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