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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法执字第00624号

任永春与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永春,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法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任永春,男,1959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斌,又名位彬彬,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关于任永春与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永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斌给付案件款3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95元、执行费2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3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95元、执行费260元,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具体下落不明,经查亦未发现其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24号案件之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超波

审 判 员 高 峰代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