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法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任永春,男,1959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斌,又名位彬彬,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关于任永春与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永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斌给付案件款3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95元、执行费2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3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95元、执行费260元,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具体下落不明,经查亦未发现其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24号案件之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超波
审 判 员 高 峰代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