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04-2号申请执行人夏树进。被执行人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园,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建国。申请执行人夏树进与被执行人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国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树进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夏树进与被执行人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国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217606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