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39号
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亮亮,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汪井宇,总经理。
被告:汪井宇。
被告:汪亮亮。
被告:汪彩林,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李静,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王雪妹,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汪燕梅,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徽省凤阳宏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换学,总经理。
被告:王换学。
被告:张汝照,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林博木业有限公司、汪井宇、汪亮亮、汪彩林、李静、王雪妹、汪燕梅、安徽省凤阳宏顺建材有限公司、王换学、张汝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仇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