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莫泽民。被执行人兰四林。申请执行人莫泽民依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837号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兰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5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3855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3855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837号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进
审 判 员 李 彬
代理
审判员 何利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伟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