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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07号

莫泽民与兰四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泽民,兰四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莫泽民。被执行人兰四林。申请执行人莫泽民依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837号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兰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5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3855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3855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837号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进

审 判 员  李 彬

代理

审判员  何利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伟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