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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64号

历永站与崔婧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历永站,崔婧,阎庆华,崔宝成,长春博森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历永站被执行人崔婧被执行人阎庆华被执行人崔宝成被执行人长春博森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宝成。申请执行人历永站与被执行人崔婧、阎庆华、崔宝成、长春博森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婧、阎庆华、崔宝成、长春博森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历永站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崔婧、阎庆华、崔宝成、长春博森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51127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51127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