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97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81X。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15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起,被告人陈某从上家“亚喜”处获得赌博网站的网址,并申请了1个网络赌博账户,后接受下家邓某、范某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在通过上述网络赌博账号转投给上家“亚喜”,获取上家“亚喜”按普通号码投注额的2%,特码投注额的13%给予的提成,至案发时共获利人民币约8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接受下家邓某赌博投注人民币140000元。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手提电脑1部,手机1部。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在案件审理阶段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邓某、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赖某、徐某丙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账户资料、交易流水清单,手机号码开户资料、通话记录,借款协议书、借款收据,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投注网站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发罪行,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直接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提电脑一部、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边琳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思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