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鲍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鲍熙然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某某偿还不当得利纠纷款1617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6175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