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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714号

董淑杰与何光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董淑杰,何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714号原告董淑杰。委托代理人潘凌霞,洛阳卓阳耀滨科技园行政文员。被告何光辉。

原告董淑杰诉被告何光辉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淑杰及委托代理人潘凌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淑杰诉称,2014年7月14日我经朋友介绍,到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保洁,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工资。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1月30日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下发《便利久久全体员工提前放假通知》,我被迫停工,我共在曦光科技公司工作了6.5个月,其中2014年7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发放了工资各1500元,而2014年11月份、12月份以及2015年元月份,这三个月的全月工资,共计人民币4500元至今都没有支付给我。自2015年1月30日曦光公司以战略调整为借口下发放假通知,企图掩盖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倒闭的现状,公司拖欠的4500元工资对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2015年2月16日,在众多讨薪员工的声讨下,何光辉(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当众写下欠条一张,欠条上也写了欠我工资款¥4500元,何光辉承诺2015年3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工资欠款,但至今何光辉也未能兑现当日承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决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何光辉拖欠董淑杰工资人民币4500元。被告何光辉未答辩(缺席)。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原告董淑杰经人介绍到被告何光辉经营的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元。原告董淑杰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1月30日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何光辉先后向原告发放了2014年7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的工资,剩余工资一直拖欠未发。2015年2月16日,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何光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讨薪人员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何光辉欠便利久久公司员工工资如下:董淑杰¥4500.00元我承诺在2015年叁月底前一次付清何光辉2015.2.16。后被告何光辉未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

本院认为,被告在经营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招聘原告董淑杰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已形成了一般劳务关系,被告应当依约按时足额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故对原告董淑杰要求被告何光辉支付拖欠工资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淑杰支付工资款4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何光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朕

人民陪审员  宋世伟

人民陪审员  李 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