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25号被执行人邹俊龙,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荣光路北委***组。被执行人杨波,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街道进化东胡同委***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俊龙、杨波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俊龙、杨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邹俊龙、杨波偿还追偿权纠纷款5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