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20号
原告:安徽同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舒,
委托代理人:寇博潭,员工。
委托代理人:顾樱樱,员工。
被告:蚌埠百乐门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刘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同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百乐门置地有限公司委托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同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同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同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同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仇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