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应淑琴。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应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新长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淑琴在银行无私人存款,无房产、车辆及工商股权登记。至此,被执行人应淑琴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79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淑琴在银行无私人存款,无房产、车辆及工商股权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禄
审判员 况慧美
审判员 孙 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经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