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北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罗绍伟诉被告临颍县杜曲镇朱集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文保德、文进伟、朱安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临颍县杜曲镇朱集村民委员会,文某甲,文某乙,朱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136号原告: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颍县杜曲镇朱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文某甲,男。第三人:文某乙,男。委托代理人:田径,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临颍县杜曲镇朱集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文某甲、文某乙、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周亚莉代理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