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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终字第102号

高亚兵与董维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亚兵,董维平,韩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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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亚兵,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靳续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维平,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宋军胜,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叙,女,1988年7月1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兰州三联机械调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水市麦积区。

上诉人高亚兵因与被上诉人董维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亚兵的委托代理人靳续兵,被上诉人董维平的委托代理人宋军胜,原审被告韩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33元,给上诉人高亚兵退回。

审 判 长  杨宏权

审 判 员  李虓晖

代理

审判员  雒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