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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恢字第3号

孙晓依、应小焕等与董彬、李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晓依,应小焕,铁明杨,董彬,李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孙晓依,女,证件号码411102197510061047。申请执行人应小焕,女,证件号码411102194010030021。申请执行人铁明杨,男,证件号码411102200303020052。被执行人董彬,地址源汇区。被执行人李顺,地址安阳市。孙晓依、应小焕、铁明杨与董彬、李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彬、李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晓依、应小焕、铁明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彬、李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晓依、应小焕、铁明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董彬、李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晓依、应小焕、铁明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合周执行员  李向阳执行员  黄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来学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