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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32号

张馨申请赵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馨,赵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张馨,女,1979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靠山村腰靠山屯,证件号码220102197909095023。被执行人赵辉,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中环小区*栋1门****室。申请执行人张馨与被执行人赵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馨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辉偿还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款46.82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46.82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