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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郭明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郭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被执行人郭明利,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西路赵苑观邸*号楼****号,身份证号:130425197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郭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复执字第73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保   亮审判员 陈瑞审判员张岩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荣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