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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1482号

牟成林与付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牟成林,付国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482号

申请执行人:牟成林

被执行人:付国峰上列双方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审结。在立案阶段,保全了被告付国峰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该案已立案执行。经调查该车辆的登记车主为陈本星,申请人牟成林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车辆实际车主为被执行人付国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国峰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罗志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华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