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482号
申请执行人:牟成林
被执行人:付国峰上列双方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审结。在立案阶段,保全了被告付国峰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该案已立案执行。经调查该车辆的登记车主为陈本星,申请人牟成林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车辆实际车主为被执行人付国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国峰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罗志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华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