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昕东与曾传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昕东,曾传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林昕东,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曾传炒,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林昕东与被告曾传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桂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昕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传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昕东诉称,被告曾传炒于2005年向原告购买654#石板材,至2006年1月27日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16000元,后其再次还款3000元,现尚欠13000元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曾传炒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3000元及经济损失(从200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曾传炒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曾传炒向原告林昕东购买石板材,双方于2006年1月27日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确认货款总计21400元,支付5400元,尚欠16000元。后被告再次归还3000元,至今尚欠13000元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结算清单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曾传炒向原告林昕东购买石板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曾传炒归还尚欠货款13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请求从2006年1月27日起计付经济损失,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依一般交易习惯,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同时支付货款,被告拖欠部分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不履行合同义务即不支付货款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传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传炒应偿还原告林昕东货款人民币13000元及经济损失(从200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5元,由被告曾传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绍斌温馨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期限为二年。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三十条【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