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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59号

张海权申请仇凤林劳动争议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权,仇凤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权,男,1973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大洼镇刘家村民委*组**号,证件号码211224197305063939。被执行人仇凤林,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南胡同**号1门***室。申请执行人张海权与被执行人仇凤林劳动争议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长春市南关区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仇凤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权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仇凤林偿还劳动争议款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