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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4223-1号

马某某与焦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223-1号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焦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田 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国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