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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836号

罪犯彭锦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彭锦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836号罪犯彭锦意,男,生于1986年2月26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宜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锦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执行中,2012年7月、2014年2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彭锦意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锦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缴纳罚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锦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锦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焱

审判员 樊 勇

审判员 申 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