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304号
原告:孙华生,男,19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庄周乡九里冯村十里堡庄042号,身份证号342125196605035231。
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雷(又名单永),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河东社区河东巷2号,身份证号341224198607010430。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生诉被告单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怀根负担。
审判员 胡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