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84号原告陈戟,男,汉族,住所长春市四联大街。被告长春高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跃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元明,江苏高力集团法务部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戟诉被告长春高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陈戟承担。
审 判 长 蔺德才
代理
审判员 李初旭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