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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285号

吴志安与吴文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志安,吴文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285号

申请执行人:吴志安,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吴文广,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吴志安与被执行人吴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文广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文广名下的银行存款36578元(含执行费170元、案件受理费295元、利息181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成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