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285号
申请执行人:吴志安,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吴文广,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吴志安与被执行人吴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文广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文广名下的银行存款36578元(含执行费170元、案件受理费295元、利息181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成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