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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1072号

周保民与郓城县海韵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保民,郓城县海韵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周保民,农民。被执行人郓城县海韵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周保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保民与被执行人郓城县海韵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正建

审判员  刘炳库

审判员  刘晓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