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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334号

巢某某与申某甲、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巢某某,申某甲,申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巢某某。被执行人申某甲。被执行人申某乙。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巢某某申请申某甲、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申请申某甲、申某乙返还申请人巢某某彩礼款115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90元。本院已执行2000元,尚有11599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申某甲、申某乙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3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瑞

审判员  王全恩

审判员  郑富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巨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