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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267号

魏本运申请执行张志国(张新春)、张文(张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本运,张志国,张文,商丘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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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魏本运,男,汉族,1950年9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张志国(张新春),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张文(张文昌),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商丘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3177666。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张文昌),经理。本院在执行魏本运申请执行张志国(张新春)、张文(张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0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 辉

审 判 员  何瑞卿

代理

审判员  朱俊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