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999-2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欣湖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87、389号。
法定代表人:江利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卫平,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州鑫特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城山下温村。
法定代表人:吴海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欣湖弹簧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鑫特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湖州鑫特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湖州鑫特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412元,减半收取5206元,由被告湖州鑫特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小庆
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
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段俊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