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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53号

长春市银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文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银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文红,宋卫东,王晓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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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银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文红被执行人宋卫东被执行人王晓杰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银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红、宋卫东、王晓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文红、宋卫东、王晓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银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文红、宋卫东、王晓杰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72736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72736元。��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