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378号

高辉申请李保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辉,李保华,孟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高辉,男,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保华,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孟祥明,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高辉与被执行人李保华、孟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4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保华、孟祥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保华、孟祥明偿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14.357757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4.357757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