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6号被执行人赵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上海路****号。被执行人郭宇,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创业大街***栋2门*楼31中门。被执行人张宇,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青龙路**号2门***室。被执行人李红玉,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道乐礼胡同委**组。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丹、郭宇、张宇、李红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丹、郭宇、张宇、李红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丹、郭宇、张宇、李红玉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227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