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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06号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赵丹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丹,郭宇,张宇,李红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6号被执行人赵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上海路****号。被执行人郭宇,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创业大街***栋2门*楼31中门。被执行人张宇,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青龙路**号2门***室。被执行人李红玉,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道乐礼胡同委**组。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丹、郭宇、张宇、李红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丹、郭宇、张宇、李红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丹、郭宇、张宇、李红玉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227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