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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号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与刘金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刘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刘金英申请执行人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金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金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金英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6592.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