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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24号

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与徐洪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徐洪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2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增。

被执行人:徐洪武。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与徐洪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洪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徐洪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洪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开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庞士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亚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