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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90号

成梓萍与张会卓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梓萍,张会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成梓萍被

申请执行人:张会卓本院在执行成梓萍申请执行张会卓追偿权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梓萍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梓萍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焦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