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洋申请执行人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洋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40556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4055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