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耀玲,执行董事职务。被告张红伟。被告王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伟、王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文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