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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130号

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红伟、王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红伟,王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耀玲,执行董事职务。被告张红伟。被告王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伟、王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文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