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018号申请执行人赵秀焕,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桂芹,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赵秀焕与焦桂芹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延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书。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据此,本院
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新
审 判 员 唐晓春
代理
审判员 顾漱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鹤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