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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申字第252号

王法祥与陈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胜利,王法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申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胜利,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法祥,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再审申请人陈胜利与被申请人王法祥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驻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陈胜利送达传票。陈胜利未按传票规定时间、地点到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胜利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