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善姬被执行人方昌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善姬、方昌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善姬、方昌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善姬、方昌洙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4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