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88-1号申请执行人黄慧玲。被执行人姜平安。被执行人孙仕强。申请执行人黄慧玲与被执行人姜平安、孙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挹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慧玲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5日达成和解,但尚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黄慧玲与被执行人姜平安、孙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689128.25元(含调解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