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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小东与于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东,于强,张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东,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于强,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张福生,住所地五常市。杨小东申请执行于强、张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小东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于强、张福生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强、张福生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剑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