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何冰,男,证件号码411102198111293013。被执行人赵宗旺,地址源汇区。被执行人王慧,地址郑州市。何冰与赵宗旺、王慧人格权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宗旺、王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宗旺、王慧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宗旺、王慧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