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梁新朋,男。
被告:付英理,女。
原告梁新朋与被告付英理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新朋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英理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梁新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新朋撤回对被告付英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云
审 判 员 江 斌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