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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梁新朋与被告付英理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梁新朋,付英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梁新朋,男。

被告:付英理,女。

原告梁新朋与被告付英理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新朋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英理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梁新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新朋撤回对被告付英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云

审 判 员  江 斌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