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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志刚与付超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刚,付超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293号原告朱志刚,男,出生于1972年4月3日,汉族。被告付超锋,男,出生于1986年7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刚诉被告付超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朱志刚负担。审判员  陈洪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