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志刚与付超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刚,付超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293号原告朱志刚,男,出生于1972年4月3日,汉族。被告付超锋,男,出生于1986年7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刚诉被告付超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朱志刚负担。审判员 陈洪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