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湘阴县鹤龙湖镇。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督字第97号支付令于2015年5月25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支付令被执行人陈某某清偿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980.96元,案件受理费470元,共64450.96元。2015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存款64450.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未包含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梦蛟
审判员 彭万程
审判员 马迎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