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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472号

郭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明,陈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郭明,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陈静,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郭明与被执行人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静名下的银行帐户虽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康乐

审判员  陈泽明

审判员  蔡章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