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田豹与张家口宝龙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田豹,张家口宝龙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陈田豹。被执行人张家口宝龙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23号。本院依据(2015)张商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陈田豹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宝龙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金额较大,现由有关部门统一协调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军审判员 赵洪瑞审判员 张万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桂英 搜索“”